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