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