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等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

鼓励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行业组织为其会员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培训、指导等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培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