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目标、指标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完成时限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