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省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修复等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等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