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