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使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多层、高层农民住宅,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报建面积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增加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并给予其享受被征地农民的报建价格标准。被征地农民已取得宅基地并享受了优惠报建指标的不再重复享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