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没有进行建设、未完成建设和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