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没有进行建设、未完成建设和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