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被征地农民的宅基地,应当在镇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之前,应当将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事项在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逾期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日内给予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

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每个村的宅基地总指标在该村的生活留用地和旧村场用地指标中安排。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