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被征地农民以初次统征土地时核准的在册人口数为准。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用地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在本村范围内申请宅基地。被征地农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父母是被征地农民,与其同住并且同户的成年子女也是被征地农民的,领取结婚证后或者三十周岁以上未婚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