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全市建设用地统一进行总量控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订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