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