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