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以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