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