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秸秆露天焚烧计划,确定焚烧的区域、时段和责任人等,实行动态错峰焚烧。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执行秸秆露天焚烧计划。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