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秸秆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禁烧的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病虫害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就地焚烧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