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秸秆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禁烧的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病虫害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就地焚烧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