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