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