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警示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