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