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