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三十二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四)在施工范围内公示批准占用、开挖的相关文件及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