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有效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临时设施由其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