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不得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期间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修复次数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