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或者偷工减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