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