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房核查验收后,未拆除原有住房及其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违反一户一宅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