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二层及以上农村住房设计任务或者未按照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