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完工后,通过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的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