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