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并将村民住房建设审批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