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的农村住房,提出整治建议,引导督促村民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基础上,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