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住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