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安全质量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