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建住房核查验收后,一年内拆除原有住房及其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