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建住房核查验收后,一年内拆除原有住房及其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