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村民核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进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查验收,实地核查建房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验收意见。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