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