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农村村民参照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