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住房建设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