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修建住房,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