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四至范围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

鼓励农村村民拆除现有住房,将现有宅基地腾退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在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内申请宅基地建房。

农村村民在居民点申请建房的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