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农村村民修建二层楼房、平房和窑洞等不同类型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农村住房设计服务、技术咨询和指导,引导农村村民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建筑设计风格修建住房,体现关中文化元素、黄土高原特点、陇东民居特色。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