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提出的集中居住区域基础设施由政府投入进行配套建设的要求,统筹安排居民点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防洪、通信网络、厕所、垃圾收集、公共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制定农村村民在居民点建房的优惠政策,做好居民点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衔接,给居民点农村村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引导农村村民逐步在居民点集中建房。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