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护工作;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