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