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下级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奖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