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九条有效高新区建设发展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文化、教育、医疗、居住、交通、金融、商贸等服务配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