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统筹推进污水和固废处理。高新区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逐步推进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腾退出清,为低碳发展项目腾出空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