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一区多园”数据平台,推进各园区数据联通、资源共享、招商协同、企业联合培育,实现数字化统筹治理。各园区在规划建设、对外交流、形象展示中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名称前统一冠以“珠海国家高新区”,树立高新区品牌形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