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保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支持。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体系,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