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高新区应当以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